鼓勵重大項目招引。對引進符合浙江省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投資總額在 1 億元(含)—3 億元的項目按評估價的 70%公開掛牌出讓土地,投資總額在 3 億元(含)—5 億元、5億元(含)—10 億元、10 億元(含)以上的項目按照土地成交價減去20 萬元/畝、5 萬元/畝、3 萬元/畝后的部分作為扶持資金核撥給項目屬地鄉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用于支持企業發展;對上市企業的募投項目,需要新增用地的,按照投資規模予以參照扶持。對引進符合浙江省產業導向的其他產業項目,投資總額 3 億元(含)—5 億元的項目按評估價的 70%公開掛牌出讓土地,對投資總額 5 億元(含)—10 億元、10 億元(含)以上的項目按照土地成交價減去 10 萬元/畝、5 萬元/畝后的部分作為扶持資金核撥給項目屬地鄉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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