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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秋芳與你單位工資爭議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組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申請書副本、證據材料及開庭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0日內。本委定于2025年8月4日8時40分在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嵊州市領帶園五路5號)開庭審理此案,請按時參加庭審,否則本委將依法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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