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330683002584855Q/2025-104724 | 主題分類: | |
發布機構: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開日期: | 2025-06-16 08:54:18 |
安徽新銳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嵊州分公司:
史建堯與你單位工傷待遇爭議一案,本委現已審理終結。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浙嵊州勞人仲案(2025)341號仲裁裁決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浙嵊州勞人仲案(2025)34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
安徽新銳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嵊州分公司支付
史建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工傷待遇合計105995.18元,扣除安徽新銳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嵊州分公司已支付的13411.98元,余款92583.2元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史建堯的其余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起訴的,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裁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辦 嵊州市大數據發展管理中心承辦 網站標識碼3306830002
浙江網安備 33068302000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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